2024 年 4 月 24 日歐洲議會一讀通過了包裝和包裝廢物法 (PPWR)提議草案,擬修訂法規 (EU) 2019/1020 和指令 (EU) 2019/ 904,并廢除現行包裝指令 94/62/EC(PPWD)。下一步歐洲議會將向歐盟理事會闡述對草案的意見,若歐盟理事會同意歐盟議會一讀意見,法規將形成最終文本并發布公告。
PPWR旨在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包裝和包裝廢物處理建立標準化法律框架,目的是通過統一要求,減少歐盟包裝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促進循環經濟。
PPWR主要提出了以下重大變更:
1、包裝中有害物質
擴大包裝中有害物質限制,在限制鉛、鎘、汞、六價鉻4項重金屬的基礎上,針對食品接觸包材新增了全氟及多氟化合物
2、包材的可回收性
PPWR 要求所有包裝可回收。從 2030 年 1 月 1 日開始,包裝將需要符合回收設計標準,從2035 年 1 月 1 日,可回收包裝將需要符合規模可回收性要求。
3、塑料包裝中使用的回收成分
未來投放市場的任何塑料包裝部件都必須含有最低百分比的回收成分,這些成分是從消費后塑料廢物中回收的,并按每個制造廠和年份的平均值計算。
4、包裝最小化
PPWR 將要求將包裝減少到確保其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不需要滿足某些性能標準的包裝和僅旨在增加包裝感知體積的包裝將被禁止。
5、限制某些包裝形式
從2030年1月1日起,限制某些包裝形式:
一次性塑料分組包裝(如:收縮包裝和整理膜);
一次性塑料包裝用于1.5公斤以下的新鮮水果和蔬菜(如:網,袋,托盤,容器);
用于在酒店、餐廳和咖啡館/餐飲行業場所內填充和消費的食品和飲料的一次性塑料包裝(如:塑料托盤,杯…);
用于在酒店、餐廳和咖啡館/餐飲行業中的一次性塑料包裝,包含單獨的部分或份量,用于調味品、蜜餞、醬汁、咖啡奶精、糖和調味料;
住宿行業微型化妝品,洗漱用品,衛生用品的包裝;
超輕的塑料袋(小于 15 微米)。
6、統一包裝標簽
包裝應標明其材料成分,以方便消費者對包裝廢物進行分類。如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也須標識,告知用戶其可重復使用性,并通過二維碼向用戶提供收集點信息和其他相關的重復使用說明。可堆肥包裝必須表明該材料是可堆肥的。
7、生產者責任延伸
引入了包裝生產者的生產者責任延伸(EPR),以財政參與的形式參與收集、分類和回收包裝廢物的成本。
8、EU符合性聲明
要求包裝制造商在將其投放市場之前發布包裝合格聲明。該聲明要求評估包裝是否符合要求。該聲明必須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內容,并且必須在一次性包裝投放市場后 5 年內以及可重復使用包裝投放市場后10年內根據要求保存并提供給主管部門。